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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二级建造师《法律法规》复习要点:建筑法

来源:优路教育重庆分校 发布时间:2018/9/27 14:23:15

2019年二级建造师备考已经开启,目前这个阶段,考生应注重基础知识的把握和累积,并制定合理的备考规划,以章节为单位,按部就班地进行复习。今天,重庆优路教育为大家整理了2019年二级建造师《法律法规》复习要点:建筑法,希望能助您一臂之力。

(一)掌握施工许可制度

1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主体:建设单位。

施工许可证的颁发部门: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。

2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

(1)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(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;

(2)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,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(注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区别);

(3)需要拆迁的,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;

(4)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;

(5)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(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);

(6)有增加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(哦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);

(7)建设资金已经落实(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,落实工程合同价的50%,超过一年的为30%);

(8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(如机关的消防审核)。

3、未取得建筑工程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

责令改正;不符合开工条件的,停工,可以予以处罚;符合开工条件的,不需要停工和处罚。

4、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(六类)

(1)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(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);

(2)作为文物保护的工程;

(3)抢险救灾工程;

(4)临时性建筑;

(5)军用房屋建筑;

(6)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。

5、施工许可证的管理

(1)废止条件:

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。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,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:延期以两次为限,每次不超过3个月。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,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。

(2)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条件:

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,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,向发证机关报告,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。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,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;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,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。

(3)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条件:

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,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,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,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,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。

(二)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

1、建设工程企业的必备条件

建设工程企业的经济组织包括:施工单位、勘察、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。

注意:建设单位不属于建设工程企业

资质条件:

(1)注册资本;

(2)专业技术人员;

(3)技术装备;

(4)已完成的建筑工程的业绩。

2、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管理

管理机关: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;各行业部门配合管理;工商部门营业执照管理。

先工商登记注册后资质申请。

(1)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

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、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。

(2)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

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、工程勘察专业资质、工程勘察劳务资质。

(3)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

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、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。

(三)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

1、注意执业资格与执业的分离。

2、建筑工程的执业人员:注册建筑师、注册结构工程师、注册监理工程师、注册工程造价师、注册建造师、土木工程师、房地产估价师(“七师”)等(注意无“注册资产评估师”!)。

以上内容是重庆优路教育小编整理分享!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!更多请咨询在线老师:400-6062-328 QQ:272594255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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